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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周某
周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4年3月17日以本院于2013年1月13日作出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申请事项为:一、支付申请执行周某延迟交房违约金22188.52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81.5元,申请执行费23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公司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划拨了被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606.02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划拨其银行存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石谦

书记员:罗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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