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某
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居民。
被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吕国庆,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肖某某于2014年3月3日以本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为据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支付违约金20400.09元。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6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违约金20400.09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被执行人湖北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违约金20400.09元及迟延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鄂张湾民一初字第00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刘涛
书记员:刘东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