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周某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周某。
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2012)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周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对此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蔡建平
审判员:甘彬
审判员:刘洪新
书记员:何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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