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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高某对申请执行人罗建明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诉讼保全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罗建明
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张某某

案外人:高锋,男,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一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申请执行人:罗建明,男,一九六二年三月九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明钱,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一九七七年五月十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罗建明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南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诉讼保全执行一案中,案外人高锋于2017年1月16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决定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结。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高锋以已达到提出案外人异议的目的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案外人异议。
本院认为,高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案外人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锋撤回案外人异议。
本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院认为,高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撤回案外人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锋撤回案外人异议。
本执行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援农

书记员: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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