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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某与湖北福一方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种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雷某某
湖北福一方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
被执行人湖北福一方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


关于雷某某与湖北福一方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种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托管费及管理费共计109520元。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关于雷某某与湖北福一方中药材种植有限公司种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托管费及管理费共计109520元。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襄州民三初字第00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许华兵
审判员:李正军
审判员:张襄江

书记员:乔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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