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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申请执行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黄久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湖北海龙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黄久林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孟顺义
书记员: 廖文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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