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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崔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北省河间市,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2016年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沧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6)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亚平、张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崔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智 人民陪审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刘鑫鑫

书记员:龚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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