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沧州市利拓新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荣官屯。
法定代表人王虹。
被执行人沧州市天然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岭。
被执行人河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东环中路77号。
法定代表人刘春伏。
被执行人河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献县城内健康路与新华路交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保俊林。
本院在执行沧州市利拓新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河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7日作出(2016)冀0902执14-1号的裁定,冻结了河北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66840.18元,现因案情需要对账户进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北广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166840.18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毕凤祥
书记员: 胡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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