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程义江(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陈娜(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
唐齐斌(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程义江、陈娜,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
登记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齐斌、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5月23日成立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73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长:孙华
书记员:檀小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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