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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某某与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原告柳某某,1977年11月10日。
委托代理人程义江、陈娜,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齐斌、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柳某某与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5月23日成立时,登记注册的住所地为襄阳市襄城区荆州街73号。现被告在此地没有办公场所,也未设立办事机构。2009年2月,被告襄阳远驰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位于襄阳市樊城区新华路7号房管局大楼十楼后,即在此处办公至今,故襄阳市樊城区为被告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双方在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并未进行约定,故履行义务的被告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是襄阳市樊城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判员 孙华

书记员: 檀小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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