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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贺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丹江口市人。
被执行人:曹丹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贺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曹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贺某依据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81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3日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90000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3400元,执行费2801元。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9月22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曹丹某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曹丹某银行存款201901元至本院指定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曹志强
书记员:余禄号 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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