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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罗某某

罪犯罗某某,现在黄石监狱服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2011)港刑初字第00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某某于2010年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00元(已于上次减刑期间缴纳2000元,本次减刑期间缴纳3000元),刑期自2010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鄂黄石中刑执字第0020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至2016年2月15日止。执行机关黄石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黄石监狱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参加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共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记功奖励3次,并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且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其予以减刑。黄石监狱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教育成绩单、罪犯思想劳动改造计分考核表、罪犯鉴定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且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故其减刑应适用1997年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  第(一)项  、第二条  、第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罗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且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具备减刑资格。其犯罪行为发生在2011年5月1日之前,故其减刑应适用1997年的相关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  第(一)项  、第二条  、第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罗某某减去剩余刑期。

审判长:谢静
审判员:詹军
审判员:张莉

书记员:万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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