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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张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张某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某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某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国华

书记员: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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