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申请执行人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被执行人吴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荆门市掇刀区。
张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某在银行、房产、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吴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张某在限期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吴某的财产线索。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吴某应继续履行本院作出的(2015)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如发现被执行人吴某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何国华
书记员:高翔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