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范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被执行人范某某。


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范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范某某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审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南民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小瑜

书记员:赵雄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