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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
罪犯张某某,男,生于1963年12月12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北省天门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天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执行中,2012年11月经本院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张某某在服刑中获监狱四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9年10月24日止)
审判长:魏新
审判员:吴亚军
审判员:樊勇
书记员:鲁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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