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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复议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钱场镇吴岭林场。
法定代表人程可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履斌,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泮养葱,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
申请执行人赵履斌与被执行人泮养葱、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执异字第0001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胡少魁 审判员  向显宏

书记员:笪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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