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律网!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钱场镇吴岭林场。
法定代表人程可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赵履斌,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
被执行人泮养葱,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丽水市人。
申请执行人赵履斌与被执行人泮养葱、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4)鄂东宝执异字第0001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京山鑫隆林业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李国林 审判员 胡少魁 审判员 向显宏
书记员:笪婧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我们保留随时更改或修订这些免责声明的权利。如果您在使用我们的网站时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地址:重庆市海王星科技大厦众创空间
电话:023-8825-6629
© Copyright 2008-2026 | 中律网保留所有权利 本站由上智科技提供技术支持渝ICP备20007345号-4
使用本网站将受制于明确规定的使用条款。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遵守这些通用服务条款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