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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余某某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余某某

罪犯余某某,男,生于1975年10月17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省新余市人,现在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服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10)鹤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中,2012年10月经本院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于2015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3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长林监狱因罪犯余某某在服刑中获监狱三次表扬、三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部分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部分执行财产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5日止。)

审判长:魏焱
审判员:樊勇
审判员:申平

书记员:鲁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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