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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胡娟与被执行人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胡娟。
被执行人:刘艳萍。

申请执行人胡娟与被执行人刘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艳萍至今未能履行(2016)鄂0802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申请执行人胡娟位于荆门市象山二路的房屋。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执行人胡娟位于荆门市象山二路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廖心峰

书记员: 刘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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