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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梅某某,男,生于1956年5月22日,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严兴平,女,生于1955年9月21日,汉族,农民,)龙山咀村3组30号。
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2115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严兴平在履行期限内并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梅某某于2016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严兴平于2016年1月28日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梅某某自愿负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5)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21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
书记员:张韵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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