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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某,男,生于1991年3月14日,汉族,湖北省丹江口市均州路办事处沙陀营路182号。
被执行人:十堰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陈雪玲,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十堰金某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十堰金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十堰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了支付劳动报酬1200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0381民初01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如文 审判员 曹志强 审判员 郭冬梅
书记员:杨青伟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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