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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吉延军 审判员  冯 伟 审判员  徐建林

书记员:乔海均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裁定需解决的事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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