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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均、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张平均,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张平均申请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1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平均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1民初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建团

书记员: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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