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刘某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刘某某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将案件款42071.18元划入执行专户,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刘某某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将案件款42071.18元划入执行专户,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魏胜利

书记员:王索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