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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刘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玉坤

书记员:闫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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