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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利,系刘晓萍的丈夫、王某某的爷爷。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兴安街路东。
负责人王孟辉,该公司经理。

刘晓萍、王某某申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10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7)冀0111执632号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坚强

书记员:杨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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