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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蕊蕊与张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石蕊蕊。
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石蕊蕊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5)栾民初字第4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胜利

书记员:王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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