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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赵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刘闪闪,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程耀鹏,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案在执行李某与赵某某、刘闪闪、程耀鹏财产保全一案中,已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1民初117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魏胜利

书记员:王索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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