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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放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侯金伟,河北时代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任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因涉嫌放火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2月25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放火罪,经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2月28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栾城区看守所。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放火罪,于2017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挺出庭支持诉讼。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尹某的辩护人侯金伟及被告人任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晚,栾城区窦枢镇汪家庄村被告人任某因泄私愤携带梯子翻墙进入同村被害人尹某家,用打火机将尹某家多处点燃后逃离现场,致使房屋起火,多个房间及房间内财物被烧毁,经鉴定,尹某财物损失为6076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任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1.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任某指认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2.价格认证结论书;3.现场勘查笔录;4.监控录像;5.证人证言;6.被害人尹某的陈述;7.被告人任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为泄私愤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犯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某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从轻处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适用法律并从重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放火行为尚未达到“重大损失”的程度,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主张被告人主观恶性大以及属于惯犯,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刑事附带民事原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损失范围及数额问题,其请求赔偿财产损失60760元,已经有石家庄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证,依法予以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任某系故意犯罪,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综合本案犯罪情节、事实、性质及危害后果,综合法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任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二、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任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607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闫乐朝 人民陪审员  徐晓凯 人民陪审员  赵亚亚

书记员:聂文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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