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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王雅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刘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王雅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王若召,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刘某申请保全王雅某等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72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于2017年5月16日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申请人申请保全二被申请人的财产已进行了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72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建团

书记员: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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