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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河北方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被执行人王虎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执行人河北方润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59号。
法定代表人:王虎民。
被执行人河北方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热河上庭碧达园3幢10单元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广君。
被执行人河北方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明北路8号004幢。
法定代表人:赵宏国。

赵某某申请王虎民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1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于2017-3-21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1民初121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付建中

书记员: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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