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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被执行人栾城区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南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12409228939XM
法定代表人:檀亚周。
刘某某申请栾城区某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物权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570、572、5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570、572、5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建团
书记员:张清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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