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微信咨询律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张某某银某某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4677399666U。
法定代表人郝晓辉。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赵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申请张某某银某某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栾城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建团

书记员:张清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