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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武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裕泰路33号。
法定代表人:于振平。
被执行人武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
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武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11行审6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3月3日移送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于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其正在和被执行人协商解决被执行人非法占地处罚一事为由,申请撤回该案执行申请,如其与被执行人协商不成,再申请我院执行。本院认为,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0111执206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栾城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武某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李坚强

书记员:杨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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