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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曲某某
吕金巧(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农民。
2014年10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
辩护人吕金巧,河北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敬强、张勇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吕金巧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其辩护人被告人曲某某系初犯、认罪、被害人尚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证据,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被告人曲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交通肇事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其辩护人被告人曲某某系初犯、认罪、被害人尚有过错的辩护意见,综合本案证据,对此辩护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被告人曲某某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4月2日止)。

审判长:刘彦兵

书记员:张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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