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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彤、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苗某彤
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苗某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
被执行人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庆国。
苗某彤申请石某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石某某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某某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某某市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11民初28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

审判长:付建中

书记员:张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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