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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某某、纪某某、郭新巧、郭某某、郭文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郭某某
纪某某
郭新巧
郭某某
郭文章

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纪某某。
被执行人郭新巧。
被执行人郭某某。
被执行人郭文章。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纪某某、郭新巧、郭某某、郭文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申请执行人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纪某某、郭新巧、郭某某、郭文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现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深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民二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刘玉坤

书记员:张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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