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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张俊某、深泽县瑞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0 评论

王某某
张俊某
深泽县瑞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张俊某。
被执行人深泽县瑞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俊某、深泽县瑞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督字第00006号支付令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俊某、深泽县瑞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六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深泽县人民法院(2015)深民督字第00006号支付令的执行。

审判长:张亚光

书记员:曹曼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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