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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智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赵建国(已诉)介绍,以资金空转方式,从栾城区聚民纺织有限公司向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分,涉案发票金额1899938.41元,涉案税额322989.58元,价税合计2222928元。
2012年2月至2月,被告人赵某某通过赵建国介绍,以资金空转方式,从其实际控制的栾城县立峰纺织厂向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涉案发票金额4499059.95元,涉案税额764840.05元,价格合计52639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已经补交纳税期间的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共计87973.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资金流转明细,税务协查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完税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立峰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人赵建国、贾英挠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在没有实际购销业务情况下以资金空转方式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在此次犯罪过程中,相对河北兴弘嘉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而言,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补交纳税期间的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87973.4元,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闫乐朝 人民陪审员 徐晓凯 人民陪审员 王 敬
书记员:聂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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