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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曾向文串通投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团风县团风镇白鹤林村。法定代表人古勇明,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刘冰南,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被告单位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辩护人吴金天,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610986583。
被告人曾向文,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11月28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4日被逮捕,2016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住团风县。
辩护人朱志刚,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0823978。
被告人古勇明,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中专文化程度,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2015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0日被逮捕,2016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住团风县。
辩护人汪林,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0728847。
被告人舒先念,男,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团风县招投标管理局局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住团风县。2015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2016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住。
辩护人汪秋怀,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198710894402。
辩护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0910898322。
被告人王新球,男,195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原系团风县水产局局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住黄冈市黄州区。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团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
被告人漆木生,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大专文化程度,系团风县水产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团风县,住黄冈市黄州区。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被团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8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以团检公诉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被告人古勇明、曾向文、舒先念、王新球、漆木生犯串通投标罪,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团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文、吴柳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刘冰南、被告人古勇明、曾向文、舒先念、王新球、漆木生及辩护人吴金天、汪林、朱志刚、汪秋怀、舒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能在审限内结案,遂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团风县水产局“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县项目区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该工程预算价700万元。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为承接到该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古勇明委派该公司业务经理曾向文到团风县具体操作投标事宜,曾向文便找到时任团风县水产局局长的王新球,要求团风县水产局将该项目给百容水产公司做,王新球同意了曾向文的请求。经被告人王新球与时任团风县招投标管理局局长的舒先念商议,舒先念提出该项目只有经过邀请招标才好操作。经被告人王新球协调,团风县委召开协调会并同意该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后王新球、时任县水产局纪检组长的漆木生、曾向文、舒先念等商量如何象征性走招标程序让百容水产公司承接到该工程。在此过程中舒先念提出该项目必须邀请三家具备投标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百容水产公司需要借三家公司资质对该项目进行围标。曾向文提出已借到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为确保该公司中标,舒先念提出让石某1帮忙借两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制作三家公司的标书。随后舒先念联系石某1让其借两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石某1便借到湖北宏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资质。在制作标书过程中,为确保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中标,漆木生让石某1帮忙确定三家公司的投标报价。后该工程由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中标价为6970484.71元,该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为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
2013年5月,“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县项目区工程”项目对外招标,该工程预算价1000万元。古勇明委派曾向文与王新球协商,要求该项目继续由百容公司做,并达成一致意向。经王新球与舒先念商议后,舒先念提出该项目只有经过邀请招标才好操作将该工程由百容公司做。经王新球协调,县委又召开协调会并同意该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招标。后王新球安排漆木生去找舒先念商量如何确保百容公司顺利承接到该工程,舒先念提出按照2012年的工程项目模式操作。漆木生将讨论意见告知曾向文,曾向文经请示古勇明同意后便开始操作此事。曾向文又借到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漆木生让石某1帮忙借到湖北宏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资质,并让石某1制作三家公司标书以及确定投标报价,同时要求确保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中标。后该工程仍由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中标,中标价为9999999.98元,该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为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
同时查明,公安机关因被告人曾向文等人涉嫌串通投标一案立案侦查后,在侦查过程中通知被告人古勇明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舒先念、王新球、漆木生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团风县公安局暂扣被告单位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非法所得7278220元。
另查明,被告人舒先念案发时时任团风县招投标管理局局长;被告人王新球时任团风县水产局局长,被告人漆木生时任团风县水产局纪检组长,后任副局长。
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团风县公安局出具的古勇明到案经过,证实:团风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5日通知古勇明到案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中,发现古勇明涉嫌串通投标,团风县公安局于同日15时对古勇明宣布刑事拘留的事实;
(2)团风县公安局出具的曾向文到案经过说明,证实:曾向文在其家中被抓获的事实;
(3)团风县公安局出具的舒先念到案经过说明,证实:团风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4日通知舒先念到案接受询问,在询问过程其主动交代涉嫌串通投标的事实,团风县公安局于当日20时对舒先念刑事拘留的事实。
(4)侦查机关及办案人员出具的关于被告人舒先念到案经过说明材料,证实被告人舒先念在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
(5)团风县公安局出具的王新球、漆木生到案经过说明,证实:王新球、漆木生主动投案的事实。
(6)方某建设银行账户流水清单、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团风项目部在团风农商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及转账支票、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团风项目部农业银行账户流水清单及明细、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流水清单、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农村信用社账户、农业银行账户流水,证实:张某银行账户2012年8月23日汇入14万元、2013年6月4日汇入18万到方某账户中的事实。
同时证实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向团风县公共资源中心2013年6月14日汇款5万元的事实,后于2013年7月4日又退回的事实。
(7)广东海大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佛山市南海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8)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保管的孙某账户、鄢某账户、陈某2账户、张某、洪某银行账户情况,证实: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使用五人银行账户的事实。
(9)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账目、孙某农业银行账户、陈某2建行银行账户、鄢某农商银行账户流水清单,证实: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保管的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账目,以及支付工程款其他费用、三人银行账户的流水情况。
(10)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信息,证实:该公司性质为集体所有制,法定代表人为刘某1的事实。
(11)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证实: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湖北省水产标准健康养殖基地工程以及与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的事实。
(12)湖北宏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等、湖北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证实:该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
(13)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证实: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古勇明的事实。
(14)湖北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华艰涩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代理费发票、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等,证实:湖北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代理费的事实。
(15)团风县水产局保管的工程项目拨款相关书证,证实:团风县水产局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16)团风县公共资源监督管理局保管的项目相关资料
证实: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中得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的事实。
(17)王新球任职文件、漆木生任职文件、团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团风县水产局文件证实:王新球2005年至2013年担任团风县水产局局长的事实;漆木生担任团风县水产局副局长的事实,二人的职权职责。
(18)湖北省财政厅文件,证实:湖北省财政厅拨付工程项目款以及对工程款的使用进行规定的事实。
(19)团风县非税收入管理局记账凭证、团风县财政资金拨付审批表,证实:团风县水产局收到汇款199万元的事实,以及团风县水产局收到县财政局拨付资金的事实。
(20)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六张,证实:团风县公安局暂扣违法所得773.472003万元的事实。
(21)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任命书,证实:曾向文于2012年4月被任命为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业务经理的事实。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黄某1(女,53岁,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刘某3(男,51岁,住湖北省洪湖市螺山镇落山路42号)证言,证实: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通过刘某3借用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资质参与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投标并中标的事实。
(2)证人刘某1(男,48岁,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有人通过刘某3借用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资质投标并中标,该公司没有具体参与工程施工,只是收取了管理费的事实。
(3)证人石某1(女,45岁,住湖北省团风县团风镇人民法庭宿舍)的证言,证实:舒先念安排石某1借用湖北宏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并帮助上述两家还有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制作投标标书并最后确定投标价的事实。
(4)证人吴某1(男,41岁,湖北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团风区负责人)、杜某(男,51岁,湖北宏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为(男,31岁,原湖北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的证言,证实:石某1借用湖北晟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资质参与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投标的事实。
(5)证人余某(男,34岁,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财务工作)的证言,证实: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借用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以及两外两家公司资质对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进行围标的事实。
(6)证人刘冰南(男,48岁,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实: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古勇明的事实。
(7)证人何某(男,57岁,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员工)、证人蒋某(男,40岁,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证人刘某2(男,55岁,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借用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资质以及两外两家公司资质对2012、2013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项目进行投标的事实。
(8)证人方某(男,33岁,原团风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招标过程中,舒先念指示将招标费用合计32万元打到方某个人账户的事实。
(9)证人王某(男,45岁,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证言,证实: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招标费用为15万元左右的事实。
(10)证人罗某1(女,44岁,团风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招投标费用合计32万元打到方某个人账户的事实。
(11)证人孟某(女,40岁,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员工)、证人吕某(男,43岁,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招标的事实。
(12)证人陈某1(女,39岁,湖北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湖北华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代理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项目招标的事实。
(13)证人黄某2(男,37岁,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人江某(男,47岁,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佛山市南海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实: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还证实该公司将部分工程款没有用于合同范围内建设的事实。
(14)证人洪某(女,22岁,广东海兴农集团有限公司出纳)的证言,证实:洪某保管的公司账户收到汇款(孙某账户485.664万元、鄢某120万、陈某2285万)以及在黄某2的安排下将公司保管的私人账户(张某民生银行账户、洪某农行账户)将钱汇出的事实。(团风非税管理局199万、白鹤林村委会25万、团风县招标局方某32万、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14.85万)
(15)证人张某(女,38岁,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清河东路罗家村88号东某)、证人陈某2(男,37岁,广东省佛山市散水去乐平镇南联清湖村四巷15号)、证人孙某(女,42岁,住湖北省洪湖市文泉东路)的证言,证实:江某借用张某民生银行卡、黄某2借用陈某2建行银行卡、曾向文借用孙某农业银行卡的事实。
(16)证人鄢某(男,48岁,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西樵镇)的证言,证实:佛山市南海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借用鄢某农商银行卡的事实。
(17)证人陈某3(男,63岁,广东天衡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黄冈分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借用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资质参与工程投标,后承建两个工程的事实。
(18)证人查某(男,47岁,团风县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团风县政府组织开会协调并最终同意工程实行邀请招标形式的事实。
(19)证人占某(男,53岁,团风县水产局工会主席)、证人曾某(男,57岁,团风县水产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是团风县水产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古勇明供述,证实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投标古勇明安排曾向文具体负责投标事宜,曾向文经与团风县水产局人员协商后借用三家公司资质围标的事实。
(2)被告人曾向文供述,证实: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投标经曾向文、舒先念、王新球协商采取借三家公司资质围标,后曾向文与漆木生具体负责标书制作;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投标经曾向文、漆木生、舒先念商量采取继续借三家公司资质围标操作的事实。
(3)被告人舒先念供述,证实: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借到一家公司参与投标,王新球让舒先念帮忙借两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舒先念让石某1借到两家公司资质,后三家公司围标,具体投标的事宜是由漆木生负责的事实。
(4)被告人王新球供述,证实: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借到一家公司参与投标,王新球让舒先念帮忙借两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后三家公司围标的事实。2013年工程投标的事宜王新球安排漆木生具体负责的事实。
(5)被告人漆木生供述,证实:2012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湖北省水产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团风项目区工程、2013年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水产标准化生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程两个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借到一家公司参与投标,王新球让舒先念帮忙借两家公司资质参与投标,后三家公司围标的事实。漆木生让石某1具体确定投标报价,保证洪湖市螺山镇建筑工程公司中标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辩论、认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为承接工程项目,与被告人舒先念、王新球、漆木生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合法利益,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被告人古勇明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被告单位所实施的串通投标犯罪中起着决定作用;被告人曾向文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帮助单位谋取利益与招标人串通投标,其行为均已构成串通投标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舒先念在被侦查机关通知接受询问过程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后被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王新球、漆木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古勇明进行询问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涉嫌串通投标,遂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故被告人古勇明某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曾向文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案发后主动退赃,降低了社会危害性,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单位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辩护人就以上量刑情节所发表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湖北百容水产良种有限公司犯串通投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60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曾向文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8日至2016年9月27日)
三、被告人古勇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
四、被告人舒先念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王新球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漆木生犯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晓华 审 判 员  万国正 人民陪审员  付星明

书记员:汪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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