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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国庆、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吴国庆
李某某

申请人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吴国庆,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国庆、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974.5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国庆、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6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974.50元,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4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张胜录
审判员:赵桂生
审判员:张海波

书记员:魏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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