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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蒋某某、蒋明某诉被告郭某某、郭晨光继承纠纷一案补正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Comments0

蒋某某
蒋明某
郭某某
郭晨光

原告: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
原告:蒋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
被告:郭晨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西县。


本院2015年2月6日对原告蒋某某、蒋明某诉被告郭某某、郭晨光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迁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4)迁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14行和第15行内容修正为:“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蒋某某承担262.5元、蒋明某承担262.5元,被告郭某某、郭晨光连带承担承担525元。”

本院2015年2月6日对原告蒋某某、蒋明某诉被告郭某某、郭晨光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迁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4)迁民初字第167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14行和第15行内容修正为:“本案诉讼费1050元,原告蒋某某承担262.5元、蒋明某承担262.5元,被告郭某某、郭晨光连带承担承担525元。”

审判长:胥明然
审判员:武景军
审判员:毛亮

书记员:温乃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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