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农民。
被执行人王某乙,农民。
被执行人张某,农民。
被执行人马某,农民。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王某乙、张某、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某某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5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书民
书记员: 史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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