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迁西县卫生局副局长,住迁西县城关水源里218号。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04年1月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04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宗满,男,河北李宗满律师事务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迁西县卫生局公共卫生监察站站长,住迁西县兴城镇五村674号。因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于2004年1月7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2004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2005年5月11日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字(2004)第16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5年6月21日以(2005)迁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告人王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已发生法律效力。赵某某、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2年4月1日以(2010)迁刑监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赵某某、王某的申诉。赵某某仍不服,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中院于2012年7月25日以“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30日已对赵某某、王某的行为作出了(2004)迁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在该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下,迁西县人民法院再次对赵某某、王某的行为作出本案判决程序违法”为由,作出了(2012)唐刑监字第23号再审决定书,决定指令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连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已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查明2004年4月12日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字(2004)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于现成、王百荣、潘胜川犯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4年10月30日已对赵某某、王某的行为作出了(2004)迁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05)唐刑终字第3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4)迁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一案正在审理程序中,即(2004)迁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故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2012)唐刑监字第23号再审决定书,指令迁西县人民法院再审的理由不当,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其作出的(2012)唐刑监字第23号再审决定书进行复核,建议对该决定再审。2013年12月26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唐刑监字第6号决定书,决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刑监字第23号再审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丁贵文
审判员 王国军
审判员 付刚
书记员: 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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