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付振东,农民。
申请执行人:付玉合。
本院在执行任某某、任某某与付振东、付玉合买卖合同一案中,异议人任某某、任某某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任某某、任某某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任某某、任某某申请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任某某、任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齐桂亮 审 判 员 曾少华 代理审判员 孙淑娟
书记员:张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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