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成才,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6年6月23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成才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连国、被告人韩成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成才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法规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成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与受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且受害人存在过错,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企业生产安全,维护企业生产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成才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杨有保
书记员:闻冬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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