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
金华兰
冯建国
申请执行人王某,无业。
被执行人金华兰,无业。
被执行人冯建国,无业。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2323号民事判决的过程中,金华兰、冯建国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61000元及利息676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申请执行费2315元。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华兰、冯建国在银行存款23320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华兰、冯建国的收入23320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华兰、冯建国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华兰、冯建国在银行存款23320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金华兰、冯建国的收入233203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金华兰、冯建国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于圣宏
书记员:钟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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