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
高某某
胡某某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公职人员。
被执行人高某某,自由职业。
被执行人胡某某,自由职业。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健君、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借款350000元及利息222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健君、胡某某在银行存款572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健君、胡某某的收入572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健君、胡某某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当阳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2民初273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高健君、胡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借款350000元及利息2228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高健君、胡某某在银行存款5728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健君、胡某某的收入5728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高健君、胡某某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于圣宏
审判员:肖中新
审判员:王龙
书记员:钟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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