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264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坤,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李某某,经营地址当阳市王店镇双莲集贸市场内。
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当(王)食药监食罚(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应缴纳的罚款5000元及加处罚款5000元。
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当(王)食药监食罚(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当(王)食药监食罚(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当(王)食药监食罚(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当(王)食药监食罚(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处罚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执法主体适格,程序合法,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当(王)食药监食罚(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齐红兵
审判员:雍少波
审判员:冯建伟
书记员:狄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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