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唐山市,现住迁西县。2016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因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兴,男,河北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长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06年1月22日因犯抢劫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10月8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青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迁西县,现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8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艳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04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迁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蒋金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河北省迁西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因本案于2017年9月14日被迁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迁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8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西县院公诉刑诉[2018]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刘长安、刘青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蒋艳中、蒋金桥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连国,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刘长安、刘青臣、蒋艳中、蒋金桥及辩护人王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孙某某、刘长安、刘青臣纠集多人多次公然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蒋艳中、蒋金桥在双方冲突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双方互相谅解,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刘青臣、蒋金桥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长安、刘青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王兴关于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支持。为保护公民公私财物所有权及公民身体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刘长安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四、被告人刘青臣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蒋艳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六、被告人蒋金桥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作案工具石头八块、镐把两根、勾镰一把、棍子两根、脸盆一个、帽子一个、口罩三个,予以没收。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杨有保
书记员: 闻冬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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