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兴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
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82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应向申请执行人张兴建赔偿经济损失13861.5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申请执行费10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某的银行存款14433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太举 执行员 田殿勇 执行员 林华强
书记员:卢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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